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办字〔2021〕56号)及《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内大发〔2022〕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本专科生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出资设立。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4000元/人。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及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均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二、三、四年级本科生和二、三年级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及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相关要求;
(二)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
(三)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必须处于本专业(年级)建档人员前50%。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七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学院评审工作,提出学院该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每学年按照分配名额评审一次。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及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均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及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内大发〔2021〕39号)同时废止。